空气质量:
  2018年1月21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预计1月22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四级、中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51-171。儿童、老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北工商办发〔2018〕4号关于重新制订印发《北海市工商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3 09:33   文章来源: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工商办发〔20184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重新制订印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科室、单位: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118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局机关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财务开支行为,合理分配财务资源,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面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科根据财务制度及相关政策组织全局的财务收支活动,对机关行政经费、业务经费进行集中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种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经费管理原则:

(一)厉行节约原则。压缩与业务无关和不必要的支出。

(二)先审批后使用原则。各项费用支出前,要先以审批单或书面报告形式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除公务接待、公务租车及出差由局长审批外,其他经费开支前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至50000元由局长审批;50000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费开支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所有费用最后报销时统一经由财务科审核后,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至50000元由局长审批;50000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费开支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报销程序。各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在报销票据(含发票、清单、验收单等)上签字、科室负责人证明并附上经领导审批的审批单或书面报告,交市局财务科负责人审核、科室分管领导签意见、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审批。大项经费支出实行项目前置审批制度。机关各科室凡涉及会议、培训、设备购置、车辆维护、外出学习、业务接待、大型维修,基建等大项经费的开支预算,事前必须向业务分管部门进行项目报批,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向财务部门报送详细的经费项目开支预算报告,财务部门根据年初各单位所报的预算对上报的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对重大项目经费开支,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不含五万元),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临时性经费支出,报市财政局调整预算支出后,再报局长审批。

第七条  报销票据要求。报销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并附清单,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实物购入后,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自制原始凭证(如费用报销单、接待呈报表、工资发放表,差旅费报销表等)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审批,禁止白条报销有关费用。所有的开支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年度部门预算,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加强会计审核。财务人员对各种原始凭证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规范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费用报销有权拒绝受理。经办人员对各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工商局本级为一级预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由市财政局根据业务支出、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项目及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预算经费。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财务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工业园分局、涠洲岛旅游分局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每月月初由市局根据人头经费标准把公用经费划拨到分局,月末由分局报账员把经费支出凭证和经费支出报表报市局财务科审核,财务负责人在经费支出报表上签字后交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入账。

差旅费管理

第十第  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填制“出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同意,财务科签署意见(需单位派车的加后勤中心意见)、分管科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报局长批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为:①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②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③飞机,经济舱;④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公务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五条  报销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表,在北海市辖区内出差的,出差时间必须明确到钟点。票据分类填写好,必须齐全、符合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多报重报。财务科根据出差审批表和差旅费标准审核后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审批。司机出差发生的过路费、油费报销时需附有后勤中心出具的派车单。出差人员借有公款的回单位后一周内报销归还所有借款。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接待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按照规定先由对口部门报办公室填写接待审批表,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第二十条  接待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及接待审批表,由对口接待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对口接待科室的分管局领导签字,财务审核,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提倡在单位内部食堂进行,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厅局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确需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不含为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厅局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第二十二条  接待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外用车,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工作人员到中心城区外公务,按《北海市工商局机关机要车辆、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填制“公务用车派车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用车。驾驶员凭差旅审批单报销差旅费等。

第二十四条  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填报申报单报后勤中心审核,300元以上的还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修理结束后后勤中心车辆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修理工时、材料费用,对弄虚作假的,所需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辆的燃油费市区实行油卡加油,出差或特殊原因需零星报销油费的,报后勤中心填写油费开支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后勤中心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应结算的车辆维修、保险等费用进行清理结算,不得将本月应该支付的经费开支推迟到下月结算,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北海市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租车活动,并填写《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经后勤中心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才能租车。

培训、会议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召开各类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的,主办单位必须书面申请会议、培训经费,报主办单位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报局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二十九条  报销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作为报销时的原始凭证附件使用;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作为报销时的原始凭证附件使用。

第三十条  培训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北海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北海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组织培训人员、与会代表旅游和与培训、会议无关的参观。

设备购置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备购置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要求,对符合《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设备购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及大宗物品购买实行先申请后采购。由科室提出申请,报分管科室的局领导,再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采购结束后,由经办人附上申请报告、发票,属于政府采购的,还应附上采购协议或合同、采购验收单等有关手续,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报销。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零星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后勤中心负责办理,各科室、所、队按实际需要提前做好计划报后勤中心,由后勤中心列明购置清单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统一购买,保管人员造册登记,由使用单位到后勤中心签领。未报后勤中心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办公用品。如需购置办公设备耗材的,先填制“耗材购买审批表”由信息中心审核,300元以上的需报分管信息中心的局领导审批后,实行定点采购。

 第三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办公设备、服务由财务科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宣传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需印刷的文件、资料、表格、书籍、图片等各类印刷品,须书面请示,报申请科室的分管局领导加具意见,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财务科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三十七条  党报、党刊、业务杂志由办公室先安排征订计划,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及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征订。

第三十八条  各科室需制作的各种制度牌匾、宣传板报、横幅及宣传喷绘品,须书面请示,报申请科室的分管局领导加具意见,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批准,由后勤中心统一采购。

维修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局机关后勤中心负责机关水电路线维修(水龙头、换灯、光管、安装线路、插座)工作,维修科室的水电路线须有科室负责人在维修单上签名证实,并由后勤中心审核;维修公共线路及局长室的线路,由机关后勤中心主任在维修单上签名审核;300元以上的还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宿舍、办公楼房的维修建设项目,一次性维修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要经分管后勤的局领导审批后报局长批准才能施工,由后勤中心负责;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维修项目要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符合《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维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由基建办负责。所有修缮发票,必须由收款方签字而且附有维修申请报告,工程预、结算表及有验收人签字的工程验收单,由经办人签字,后勤中心或基建办主任证明,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批准,方可报销。

基本建设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符合《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维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由基建办负责。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要求政府采购之前必须按要求向北海市财政局申请评审,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评审备案,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进行工程造价评审。

第四十三条  年度预算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的项目按小额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定点采购。单位年度预算金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提倡实行定点采购。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取公开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取协议采购。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施工单位分解发包。

第四十五条  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财务科严格审核进度款数额与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是否一致,进行进度款的支付。竣工验收前,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总额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85%。工程结算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必须报市财政局进行工程结算评审,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报市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按评审或审计后的工程造价结算工程款,并且按结算造价留足5%-10%的保修金。

现金开支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挪用公款及套取现金,出纳提取现金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字。严格控制现金使用,凡是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7种商品及服务支出,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300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因公需要借款的,必须由本科室负责人证明,科室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证明,财务负责人审核,局长审批。并且在完成任务返回单位后一周内结清所有借款。逾期不归还报结者,从其工资、津贴中扣除借款。职工住院留医,有特殊情况借款的,出院后要分批分期还清,不主动还清的从工资中分期扣清。

第四十八条  加强水电费的管理,办公场所、住宅区分户使用水电的,按水电计费标准进行收取,未安装的尽快安装完毕。若发现偷水偷电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不得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水电费、物业费。

第四十九条  津贴补贴发放规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准提高其他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范围,不准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慰问金,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实物或报销相关费用等,不准通过摊派或向企业收取钱物发放津贴补贴,不准利用政府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收送礼品礼金。

 

第三章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来款项的管理

第五十条  各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罚款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设置罚没处罚,做到应收当收,应罚当罚。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所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存入北海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直接到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的罚款,由办案部门监督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办案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收缴。

第五十三条  市局财务科对全系统的行政性收费收据和罚没票据统一管理、领发、核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收据和罚没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往来款项是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及单位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材料等物资也应进行分类登记,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使用,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减少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  财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要建账、卡登记,定期清查对账,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根据审批权逐级审查决定,根据《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一)对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经市直主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或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授权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如有丢失、损坏、盘盈、盘亏的要查明原因,报请本级或上级批准后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从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118日印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桂ICP备06006473号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11号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